爆炸品在危險品運輸中屬于第一類,但是在這里按危險性來分,又可以分為6小類:
第1.1小類:具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第1.2小類:具有拋射危險但沒有整體爆炸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第1.3小類:具有燃燒危險,較小爆炸或者較小拋射危險,或者兼有兩種危險,但無整體爆炸危險物質和物品。
本類包括的物質和物品:
1. 產生相當大的輻射
2. 相繼燃燒,產生較小爆炸或者拋射作用或兼有兩種作用。
第1.4小類:無重大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本類包括在運輸過程中一旦點燃或引爆時只有微小危險的物質和物品。其影響
主要限于包件本身,預計不會產生相當大的碎片的拋射作用或其作用范圍不大。外部火焰必須實際上不會引起包件中全部貨物在瞬間爆炸。
注:本類的物質和物品,若其包裝或設計可使由于意外作用而引起的任何危險局限在包件內部,除非包件已經被火燒壞。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爆炸或拋射作用應限制在不會明顯防礙在靠近包裝處進行滅火或采取其它應急措施的范圍內,那么該類物質和物品應當劃分為配裝類S。
第1.5小類:有整體爆炸危險但極不敏感的物質。
本類包括具有整體爆炸危險但在正常運輸條件下引爆或從燃燒轉為爆炸可能性極小的極不敏感的物質。
注:當船上大量運載時,由燃燒軒為爆燃的可能性較大。因此,第1.1小類和1.5類的爆炸性物質的積載要求是一致的。
第1.6小類:沒有整體爆炸危險的極不敏感物品
本類僅含由極不敏感的物質組成的物品,該物品因意外起爆或傳爆的可能性可以忽略。
注:第1.6類物品的危險僅限于單個物品的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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