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貨物托運人不履行通知義務的嚴格責任
出處:www.itzaixian.com 分類:常見問題 發(fā)布:2015/2/13 17:00:00
摘要:托運人在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時,所承擔的責任是嚴格責任。我國《海商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了托運人的過失責任原則,但該條針對普通貨物。第六十八條關于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的義務的規(guī)定屬于特殊規(guī)定,托運人違反通知義務未經(jīng)承運人同意托運危險貨物,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托運人在沒有履行通知義務時,所承擔的責任是嚴格責任。我國《海商法》第七十條規(guī)定了托運人的過失責任原則,但該條針對普通貨物。第六十八條關于托運人托運危險貨物的義務的規(guī)定屬于特殊規(guī)定,托運人違反通知義務未經(jīng)承運人同意托運危險貨物,對承運人造成損失的,就應承擔賠償責任。托運人是否在裝運貨物時知悉貨物危險性,即托運人是否有過錯,在所不問。要求托運人承擔嚴格責任實際是法律對風險承擔的劃分。在承托雙方都不熟悉貨物的危險性時,托運人承擔嚴格責任意味著危險貨物造成損失的風險由托運人承擔。這一方面是因為托運人處于一個更有利的地位發(fā)現(xiàn)貨物的危險性,另一方面也會促使托運人更加謹慎托運危險貨物從而促進海上安全。
托運人承擔嚴格責任應滿足以下要件[1]:(1)托運人托運的貨物具有危險性。貨物是否具危險性是事實問題,發(fā)生個案時需由法院具體認定。確定貨物的危險性不以行政機關編制的危險品目錄列舉為限。危險品目錄之外貨物只要具備危險性要素即可認定為危險品。(2)托運人未履行通知義務或通知錯誤,承運人不知道貨物具危險性。承運人承運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所運輸貨物的危險性的,不得要求托運人對貨物造成的損失承擔嚴格責任。(3)危險貨物發(fā)生危險危及船舶或其他貨物,承運人因此遭受損失。(4)危險和損害有因果關系。因與托運人主觀過錯無關,托運人托運時是否知道或應當知道貨物危險性,在嚴格責任認定時在所不問。